前不久,公证员李振阳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对方自称是一家图像公司,公司网站上每年都会发表签约作者提供的大量图片。为防止侵权,公司想对图片的权利进行保护。
公证员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该图像公司网络图片适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既不要求登记也不要求发表,就产生著作权。可是,因为著作权从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著作权人要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就有一定的困难,而目前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到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
然而,咨询者却表示,因为其公司是外资公司,著作权若经过层层授权,过程十分复杂,且对于权利来源过程的证明要求较高,因此想咨询公证员是否有办法通过公证解决这些难题。
接到该咨询后,公证员查询了相关法律和大量的司法判例,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只要证明了该公司在网站上刊载了相关图片且图片上有水印、权利说明等内容,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就能满足当事人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这一需求。随后,公证员将上述缘由向当事人一一说明,并建议采用证据保全的方式,访问公司的网站,对其在网站上发表的图片进行截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理解这企服快车案后,咨询者称此举不仅可以证明保全的时候著作权已经产生,而且还可以在诉讼中起到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用,对公司处理图片侵权案件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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