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通常是谁先注册就是谁的,这也符合先到先得的民俗习惯,但是有一种情况会例外,就是人家比你慢提交申请,结果商标局却通过了人家的,而把先提出注册的忽视掉了,这是为什么呢?
这里就牵扯到了商标的世界格局问题,如果一个商标,人家已经在国外申请了,而这个国家与中国又有一些商标的条约,那么这里就涉及到优先权的问题了,在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人家第一次使用的时候,这个时间点可以优先作为申请日期的。比如长春恒信致远有一个客户,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了一个商标A的申请,然后在五个月后,又在国内提出了这个A商标的申请,那么,如果这个外国与中国有协议的话,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可以算作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的。
还有就是第二十六条规定: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这里也提醒一下有些想抢注的,你的抢注可能抢注不成功,因为人家有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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