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扣除第2个要求中说“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那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5〕63号)
2、航空企业: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训练费、飞行员养成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等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4、核力发电企业: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训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各电厂操作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的经费来进行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作员培养费直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的经费支出,少于或等于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财税〔2017〕79号)
除了以上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外,小编还想要提醒企业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财建〔2006〕317号)
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财建〔2006〕317号)
所以,企业在培训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可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
3、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建〔2006〕317号)
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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