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诉珠海多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平台及YY网站运营人,以下简称虎牙平台)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4年案件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并审结。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虎牙平台主播擅自在Aichi播放,享有垄断信息网传播权的电视剧《盗墓笔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虎牙平台采取了合理措施,主播侵权无主观过失,不构成帮助侵权,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驳回了艾奇伊再审申请。
近年来,网络广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版权问题。由于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和随机性,直播内容覆盖面广,直播平台与一般视频网站在网络版权监管和处置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直播行为的法律性质,直播侵权的直接和间接责任的认定,直播平台、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都是业界热议的话题。
直播平台再审胜诉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针对互动传播行为的,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特定的作品。但在直播场景中,用户的观看时间由主播控制,显然不属于互动交流。
因此,网络直播行为不能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在网络直播行为法律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还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认定的法律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北京三级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网络中继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适用直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有关规定认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不适用,但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条款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实际上比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倾向于将网络直播纳入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范畴。但是这种专有权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不可能为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参考。在这种情况下,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条款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适当的。
但考虑到该条款规定抽象宽泛,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也可以适用《规定》中比较详细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认定标准,但个别细节的认定应考虑直播平台与一般视频网站的区别。在确定被告在虎牙平台的注意义务时,法院确实充分考虑了直播行为的特点及其给直播平台带来的注意侵权的难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直播行为的随机性和即时性,客观上,涉案直播视频不是大众直播,直播平台很难知道涉案直播视频的播出情况,进而知道侵权情况,因此被告的直播平台没有任何过错可以知道。
另外,考虑到直播平台内容的多样性,虽然涉案作品《盗墓笔记》在正式上线前已进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但不应不适当地加重被告在直播平台上的在先注意义务。
过滤义务引发争议
在上述案件中,爱奇艺声称本案涉及的作品《盗墓笔记》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国家版权局已发出通知,要求相关网站对名单中的作品采取保护措施,但被告虎牙平台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允许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存在主观过错。这实际上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版权过滤的义务,但法院在判决中坚持了“通知-删除”规则。
事实上,由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从1998年美国著作权法移植过来的,因此确立该规则的技术前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由于技术进步的影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公众在原有技术前提下预设的侵权预防成本也发生了相对变化,动摇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利益平衡价值。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版权过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彻底改变版权侵权的预防。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改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著作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防止用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与现有的人工“通知-删除”程序相比,版权内容过滤机制具有很大的效率优势。虽然这意味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将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业务操作自由,但从长远来看,版权过滤措施有望成为版权所有者打击互联网盗版的有力武器。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阮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如果版权过滤技术发展到一定的成熟程度,能够在不阻碍信息内容传播的情况下准确检测侵权行为,那么强制规定一定的版权过滤义务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更好地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网络侵权的治理成本。孙国瑞对版权过滤的义务有所保留。
他认为引入版权过滤义务的前提是技术成熟,但现有技术尚未解决意外伤害合理使用、多种服务组合导致误判、过滤标准设计对网络平台治理的影响等问题。过早引入可能会大大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但限制其发展,也可能影响公众的相关福利。
虎牙综合法监督李文说,要建立版权过滤机制,需要权利者与平台的友好合作,即权利者提供正版作品信息,平台建立正版作品数据库,然后通过技术扫描进行识别过滤 这个过程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操作并不容易。
目前,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大多是多元化经营,既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又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相互竞争激烈。版权资源是竞争工具,是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之间很难建立真正的数据库。
现阶段互联网着作权管理的最可行途径是不断强化网络运营商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运营规范方面的内部管理,确立顺利的着作权投诉渠道,及时响应权利人的维权通报,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配合行政司法机关,确保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著作权人端,要提供信息报告指导,权利人的通知要包括权利人或授权人的信息,足以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以及初步侵权证明。权利人应严格按照平台设置的版权投诉渠道进行通知,否则视为无效通知;如遇直播内容或节假日,被许可人未能提供权利人充分授权的,可酌情视为有效通知,平台应予以办理;完善“通知-删除”规则,明确通知是否有效的标准,也是一个有效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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