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税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代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之后,如果在五年内发现偷漏税并进行处理,原投资人还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因此,税款的追缴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罚款并不是一种债权,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还能否处罚呢?这要回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上来。
在第一期分享中,我跟大家介绍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一种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在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注销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虽然债务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承继,但是处罚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承受。
死了的自然人和注销了的法人,都不再处罚。
但个人独资企业比较特殊,它的非法人主体和投资人是死死地绑在一起的,是混同的,非法人主体的行为即是投资人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划转,都视为同一主体内部的倒腾,免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裁量基准也是参照自然人的。
所以,由于这种绑定关系,哪怕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了,相应的责任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
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
在前段时间出版的一本书,雷霆、任正勇和邹胜合作编著的《税务局败诉典型案例深度评析》里面,收录了四川宜宾长宁县的一个案例。
原告叫王子银,经营了一家石料厂,注销之后,被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然后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
这个案子有意思,王子银作为两个案子起诉的,在起诉税务处理决定时,也就是追缴税款的决定时,税务局最终胜诉;在起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也就是罚款的决定时,税务局最终败诉。
但败诉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并没有否认税务局处理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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