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报关单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使已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企业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但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该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其中,收汇资料包含《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及举证资料。
在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时,要特殊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收汇凭证号”应为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一般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而不是企业内部财务记账凭证;
二是“凭证总金额”应依照收汇凭证币种的总金额填写,若该笔汇款存在银行手续费扣费等情形,总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前的汇款金额;
三是“非进口商付汇原因”指若存在付汇人与出口合同的购置方不一致的情形,需填写具体原因。
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需录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并提供收汇资料,财务人员录入申报数据及材料整理的工作量将大幅增长。因此,建议企业建立“一年一清”的理念,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全面梳理上一年度已出口但未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查漏补缺,既加快企业资金回流,又能减轻申报截止日期后的退(免)税申报压力。无法收汇怎么办?
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方便出口退税办理增进外贸安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资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形表》及举证资料,即可视同收汇;而纳税人确切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实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若企业属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但其出口货物又已经办理过出口退(免)税情形,则需要按规定,在产生相关情况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还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企业收齐收汇资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可以持续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如果企业确切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则企业该笔货物实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企业需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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