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河底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海底捞的诉讼请求,以为河底捞并未侵占海底捞的商标权,为什么“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会败诉?资讯一颁布,立即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脑洞大开称,“江底捞、湖底捞、锅里捞,已在路上了”,难道真的可以像网友调侃的那样取名注册商标吗?
“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案中,海底捞以为河底捞餐馆应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近似,构成在相同服务上应用近似商标,侵占了“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要求河底捞餐馆停滞侵权行动,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为,文字商标是否近似,一般要联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整体字形方面,两者存在必定分别,在读音方面,“河”与“海”无论是按普通话读法还是按湖南本处所言读法,均无任何类似性;
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经营菜谱全是川菜系列火锅,河底捞经营的是典范湘菜等,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色彩等方面没有类似性,且其整体构造、立体形状、色彩组合均无类似性,故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占。
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对比,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构造类似,或者其立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大众对商品的来自发生误认或者以为其来自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也就是说,断定商标是否侵权的一个关键准则,就是是否对群众认知造成“概念混杂”,从中获利。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国际为您分享的:“为什么“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会败诉?”的内容,关于更多注册全球商标的问题可咨询企服快车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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