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主要过程概述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异议必需在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交、异议提出后首先有一个为期两个月的“沉着期”,它可再延伸22个月、该沉着期届满之后,异议人必需在两个月内提交支撑该异议的证据。申请人将得到另外两个月的期间进行回复、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小组做出更终裁定,可能会将费用判给胜诉方,有可能进行上诉。
异议期为三个月,不可延伸,一份异议必需于被异议的申请在欧盟商标公报出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然而如果该EUTM是在一个国际注册中所指定,则该三个月的异议期是自欧洲知识产权局初次出版后一个月开端盘算,那么异议必需说明其所根据的理由。
可能的异议理由包含:该被异议申请的商标与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相似商品(或者如果该在先商标具有“荣誉”,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若经注册,该被异议申请将与一个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志”(非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未经其所有人赞成,该被异议申请是以一个代理人(如一经销商)的名义提交、该被异议商标与一个“驰名”商标相冲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
必需指明被异议的申请详情、必需缴纳异议费,异议期届满前如果未缴纳异议费则视为未进入异议流程,因此建议应在异议期截止前的富余时间内发出提交异议的指导,必需了解地说明该异议是基于那些在先商标或权力,提供申请/注册号、优先权要求、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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