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管理规定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
“官方推荐注册”模式下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复杂,而“企业申请注册”方式下的申请材料则简单许多,本文带您了解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的相关内容。
1、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的18类食品包括哪些:
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
2、为什么对18类食品实施“官方推荐注册”模式
跟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
3、18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六)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需要注意的是,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4、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评估程序有哪些:
(1)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2)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新版《管理规定》增加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评估审查形式,审查形式更加多样灵活。
5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在现行管理规定中虽提及了注册变更和延续注册的情形,但未列明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本次明确了变更和延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并阐明了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不属于变更注册范畴,需重新申请注册。
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多久:
根据新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7、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新版《管理规定》放宽了发起延续注册的时间,由之前的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发起延续注册申请调整为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即可。
已获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总署网站查询,查询网址: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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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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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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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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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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