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销售商品“茶叶烟”,主要成分含量是茶叶,不含烟叶的尼古丁成分,不存在“专控专卖”的前置审批和消费税缴纳的问题。

在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上,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规定:

一、种植业类,(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其中,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8号) 规定: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因此,以茶叶为主要原料,从茶叶收购采集、初加工,到生产研制成“茶叶烟”,符合农产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从生产企业的节税角度分析,应该布局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在销售公司的税收政策上,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规定: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一、植物类,(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其中,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茶叶烟”符合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范围,属于该发文的扶持对象,试点工作已结束,可以去争取连锁经营和电商业态的有关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

自2005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该项目的销售公司可以考虑,设在税收政策的洼地或政府指定的创新园区,企服快车面,对生产企业或购进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免税除外);二方面,符合农产品政策优惠的试点,争取税收上的鼓励和税费返还。

设立运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持有特许经营权和商标专属权,对销售公司进行授权管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从税收安排上分析,它提供授权管理和服务,应从销售公司的收入中弥补管理支出,没有特定的地域设计。

从税务筹划的完整性分析,这是一条生产、销售和运营的抵扣链条,也是从源头到批发、零售的业务规划。不考虑生产企业,业务链是断开的设计,往往存在不协调的定价,和不统一的政策运用。各自为政,或对销售和运营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来自不能完全享受政策,利润空间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