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自然人注册“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简称“维密”)商标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简单说就是认为:
注册10个“维密”商标,尚不足以认定为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驳回美国维密公司的诉讼请求。2009年7月,姜恵娟申请了第7520054号“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申请类别为第42类,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
图片说明:姜某申请的维密商标
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维密公司)对上述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上述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在案证据仅证明姜惠娟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在9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不仅数量较少,且对于姜惠娟而言均具有使用的可能性,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在中国大陆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姜惠娟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依据不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驳回了美国维密公司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企服快车小编还是要提醒各位:抢注他人商标不可取,尤其是大量囤积他人商标、待价而沽的,还有可能被纳入商标局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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