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专用发票的联次有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三种,不同的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在企业日常经营期间,如若保管不当,发生了发票联次的丢失,不同联次丢失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将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发票联次都有什么?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二、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
目前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丢失“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五、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
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注意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依据: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以上是对专用发票不同联次丢失的处理办法介绍。在日常企业经营期间,如若企业遇到此方面问题,但对处理方法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
发票 发票联
1、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法律分析】:开发票分为两种: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开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服快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办公电话。开专用发票需要提供一下资料: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服快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办公电话。
二、列明开。
3、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2、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
4、主要区别就是载体不同,电子发票以电子文件方式存储,普通发票是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普通发票法律效力一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可用于维权或报销;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5、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收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
6、(1)印制要求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普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
7、打开软件,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普通发票电子版填开,核对票号无误之后点击确定.
2、在电子发票开具窗口,点击"设置/导入设置".系统弹出"导入设置"窗口,设置导入文件目录、备份文件目录、结果文件目录和扫描时间间隔,设置完成之后点击"保存"按钮.(需要注意各个目录不能保存在同一个文件夹中)
3、。
8、个人发票(纸质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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