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一家公司,出任重要职务,如法人或股东等,本应是件很体面的事情,但为为什么现在却有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在公司成立时担任这些职务,究其原因,大体出于以下几种因素:
1、以投资心态,不参与经营,不想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赋予法人及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例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等。
2、股东责任
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出资后,也不得抽逃出资。当公司股东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东足额出资义务,也即是在对公司的出资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身份或竞业限制
另外有一些特殊身份人群,因职业或合约限制不便于亲自出任企业中的法人或股东,通常使用股权代持形式,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但是任然存在部分法律风险,例如,实际股东需要变更为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或根据章程约定来处理;名义股东有可能私自对外转让股权给实际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失等。因此选择股权代持方式需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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