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法、继承法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及其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分割、继承问题,作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夫妻企服快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是否归夫妻共同享有及其在继承中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法律未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那知识产权的收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收益,在涉及时,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呢?

相关案例:

男子张某和女子李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张某取得一项技术的专利权,2016年,张某就该技术与他人进行投资合作,根据合同约定应取得报酬5万元,但该笔钱款尚未支付。

在此期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但双方就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执。

此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法院该如何审判呢?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婚后夫妻企服快车取得的知识产权本身归企服快车专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其取得的经济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即知识产权是夫妻企服快车个人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如果张某和李某离婚,专利权应属张某个人财产,但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