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实际上是应该根据给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的,如果被侵权方不能举证造成的实际损失,那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实际损失都确定不下来的,法定赔偿标准最多是50万元。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
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由此可见,本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以后,如果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起诉之前就应该收集给自身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或者向法院提供对方因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由法院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就只能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自由裁定了。
近年来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在逐渐的增多,而随着我国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此时是严厉的打击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的,当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其实也是会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害,自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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