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高的自治权利,增强了公司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注册公司时公司章程的制定上。经过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中的某些事项可以由公司内部的相关人员自由约定,国家法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那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有哪些呢?1.非股东监事的具体比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里所提到的监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就是指非股东监事。2.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章程约定的经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5.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6.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以及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7.公司自行解散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8.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9.股份公司不按所持有的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10.公司盈利分红与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1.可以创立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12.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1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模式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6.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17.对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做进一步约定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18.董事的任期,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19.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0.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21.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退出条款吗?《公司法》第72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所谓的“强制退股”条款实质是预先设定强制要求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比如,章程规定股东离职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强制股权转让价格也是预先设定好的,有时是原出资额加一定利息,有的则依据转让时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上述情况往往体现股东之间的一致意见,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如果强行退股条款约定合法合理,应该是有效的。
股东退出的原因有很多。无论经营业绩好坏,即便理念的不合都可能散伙。股权兑现协议和退出协议本身能解决很多问题,不用全部搬进公司章程。但是,有些重大问题,特别是可以通过公司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事项最好写进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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