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专门保护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他人侵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犯少数民族成员利益的,可以由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政府,代表该部分少数民族群体公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案例:在我国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民间文艺作品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您能告诉我国务院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您认为哪个国家保护得比较全面周到呢,您能告诉我这些国家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定吗?我还想请问一下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解答:据我所知,国务院还没出台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关规定。对国外有关此类作品的保护,我研究的不够,很遗憾不能给你提供有用的信息。但在我的印象里,似已经有这方面的著作,你可以留心用因特网的搜索引擎检索一下。
一般地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断该作品出自某社会群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有资料介绍说,在很多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保护期已过的文学、艺术作品一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一些发展国家法律规定保护该类作品,为避免国外(主要指发达国家)任意商业利用。但具体的我这里资料不全,不能向你提供。我也希望,如果将来你有了资料或研究成果,能告诉本网站。
就本人观点看,对于我国的民间文学作品,应当进行一定的保护。权利主体可以为版权管理机关或其指导下的全国、地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商业利用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也保护整理、编辑、改编等为传播民间文学作品的作者们的再创作的劳动。我同你一样,同样盼望有关法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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