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我有一个很重要的疑问:“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那么,涉外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当如何管辖?
据此可以设想:如果侵权人在美国雅虎登录,下载侵权作品,通过香港服务器发布,而被侵权人在国内发现侵权内容(当然其使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国内),则由于其不能符合下一个法定条件——被侵权人已经知道侵权人在美国或香港,即不属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的情况,就不能适用再下面规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而必然导致当地法院无法管辖本案的结果。
如此发生的后果就可能是——国内的原告只能到美国或者香港去,依照该国家(地区)的法律起诉侵权人(如此起诉自然要发生准据法问题,如果在该国(地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则原告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解答:对涉外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就是如果遇到你所提到的情况,适用民诉法规定的涉外管辖条款就行了。
对涉港澳等地纠纷,司法实践上参照涉外诉讼程序的规定执行。
涉外的这些管辖条款以及民诉法的其他管辖条款,都可以作为受理涉外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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