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出口国外一批货物,如果我们卖到国外的东西,在国外以代理的名义清关,我们支付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单位是否能从国外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别的入账凭证?能否凭借这些凭证在中国境内抵扣国外缴纳的税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进口增值税,对进出境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关税。此处的进出关境是指我国的关境。
因此,贵公司在境外海关缴纳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不属于《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贵公司不能凭境外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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