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水电企业,装机容量1,250千瓦,从事水力发电生产和销售,同时外购网电转售。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销售自发电,可选择按3%的征收率简易计算缴纳增值税。转售电执行17%的税率。要求必须分别核算。那么企业外购设备,包括水轮发电机、变压器、电缆等,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小水电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和征收率货物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兼营不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税务处理的规定。
之所以要作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兼营不同税率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将导致少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而在财务上分开核算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为了引导纳税人建立准确的账簿,养成良好的依法纳税习惯,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对不分开核算账务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税收惩戒。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纳税人上述设备用于自发电项目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其他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核算是指财务上建立准确的账簿,分别核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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