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在实际生活中,退税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复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以及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纳税人通过了解它们各自的退税原则,就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些规定节省支出。
1.企业退税形式一: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
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我国出口的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产品(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的产品除外)。
根据退税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出口产品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享有退税的资格。
(1)属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 围的产品。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重要标准,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因为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利的产品是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的,所以在产品竞争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条件,这不仅增强了我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
但是在如此有益国家经济发展的规定下,国家仍然明确规定了一些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1)未含税的产品、 出口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等。
(3)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4)个人在国内购买、 自带出境的商品。
这里只列举了一部分不予退税的产品,详细的有关不予退税产品的信息请参见出口退税的规则规定。
在出口退税的规定中,不仅有部分产品不予退税,而且对享有这种退税权利的企业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那么哪些企业是有权享受这种福利的呢?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包括由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目前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其中“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先按照有关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再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出口退税计划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2.企业退税形式二:复出口退税
复出口退税是指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境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全部或部分退还原已纳关税税额的行为。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在原征税海关办理了有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的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以便原纳税人凭此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度有着它自己的优缺点,具体如下。
(1)对那些既不具备有效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起到严格监督管理的作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以进口料件加工为
名而偷逃关税供境内消费的行为发生。
(2)该制度并非十分完善,它的不足表现在有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能退还关税,因此而占用了部分资金,这使得企业需
增加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
3.企业退税形式三: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而制定的一项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将从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 (1-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地方所得税税率) X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X退税比例。在计
算税额时应严格按照公式计算项进行。
4.企业退税形式四:溢征退税
溢征退税是指纳税人缴纳关税以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实征税额多于应征税额时,海关将多征收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行为。
溢征退税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属于溢征退税范围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经征收了 出口税,但因故而未能将货物装运出口的申报退关者。
(2)海关核准 免除检验的进口货物,且税后发现有短卸(包括装船时短装)的现象。
(3)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补偿进口者的情况。
(4)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运用不当的。
(5)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6)海关放行前,货物进口征收关税后,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不再补偿进口。
(7)依法享受减免关税优惠, 但申报时未能缴验有关证明,征税后将其补交齐全并经海关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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