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改变作品,创做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也可自愿到版权局进行登记,以取得版权证书。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未做实质审查,因此,版权证书只是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并非法定依据。版权证书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由对方承担法庭举证责任的作用。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50 年,合作作者按最后去世的计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发表后50 年;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为发表后50 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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