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子公司准备向境外母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母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是财会和控制、信息技术、人力资源、采购和销售。
服务报酬为提供服务的费用另加5%。
税务机关认为是向境外支付管理费从而不能税前扣除。
管理费有无明确的定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首先,需判定境外母公司是否真实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如果实质上未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子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其次,应判定母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境内子公司取得收入相关,如不相关,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再次,还需关注服务费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境内子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最后,境内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税前扣除事项还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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