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中的商业秘密他知识产权有什么特点?在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尚、广告、建筑设计等创意产业的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作品的侵权界定以及对商业秘密、商业方法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数据库、技术报告、实验数据、图纸、样品、模型等。
经营信息,可包括客户名单、销售价格、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采购渠道、供应商名单等。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没有公开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第二,经济性。
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
“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第三,实用性。
即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可以应用,并且转化为物质财富。
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不同,商业秘密无需申请或者登记手续,也没有时间、地域的限制,但是其一旦遭遇泄露进入公共领域便丧失其秘密性,特别是在商业竞争中,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便想方设法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也没有确立。
在计算机网络迅猛发展的中国,更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不仅是经营创意产业的企业,只要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企业都应当注意商业秘密的内部保护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为此,创意产业的企业应采取此类合理保护措施,包括:其一,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特别是在竞业限制这一块,创意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应当明确员工对工作内容方面的保密责任,具体规定在企业进行开发生产前,不得将产品的创意透露给他人,并且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业相关的职业。
其二,企业内部进行保密教育与保密制度公示。
除了在聘用员工时签订保密协议,创意企业应当将企业的保密制度公示出来供员工知晓,并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对本公司的创意产业保护的意识。
其三,企业加强完善信息管理措施。
企业最应当注意、最基本的保密措施就是外来人员出入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应严格控制访客可以随意走动参观的区域,防止商业间谍趁虚而入。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的兴起,给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此,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员工收发电子邮件的内容及去向,并且加强企业网络的防火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信息采取秘密安全的手段存储,防止窃取者不当的复制进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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