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吸收合并了另外一家企业,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我公司承接,该企业原有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注销。被吸收合并企业的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吸收合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的情形,可以由被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并传递给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由贵公司继续抵扣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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