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场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奖品是苹果5S手机。商场购入手机时价格为5,000元,半年后,苹果5S的市场价格已降至4,000元,商场在扣缴顾客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以4,000元还是5,000元作为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企业应按实际购置手机的价格5,000元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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