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单一加工业务的独资公司,一直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与境外关联方签定合同,进行鞋类制品的加工,合同中有约定,每月境外公司会提供一定的订单量给本公司进行加工生产,如果达不到基本业务量,将会补助差额给企业,现境外公司需支付2014年因未达到基本订单量而要补助给企业的差额,本公司取得这笔收入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差价补助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该差价补助未申报免税,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相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差额补助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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