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税务机关稽查某企业时提出,A企业福利部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未计入职工福利费,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予以调整。
企业对此提出疑义,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和税法均没有明确内设福利部门占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对应的相关税费需要计入福利费,税务机关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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