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为什么商标权人会起诉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起诉侵权的生产商?
解答:近年来,商标侵权诉讼的新动向是商标权人出于种种考量,并不起诉侵权商品源头的生产商,而是直接起诉大量位于侵权链条终端的销售商。
个中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侵害商标权的生产商采用的制假、傍名牌等侵权手段和方法越来越隐蔽,使得权利人在侵权商品没有进人零售市场前,很难发现生产商的侵权行为,起诉生产商困难重重,权利人往往只能从商品流通市场收集证据——即便此时在市场零售环节,发现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仍难以确定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因此商标权人往往只能通过起诉销售侵权商品的销售商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试图通过诉讼追查到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以便进一步维权。
在以销售商为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往往以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进行抗辩,以求免除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审查重点都集中在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上,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不同类型销售商和不同种类商品,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作出认定。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对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作出了规定。
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虽然《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在措辞。
上不尽相同,尤其《著作权法》的合法来源抗辩未列明销售商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但合法来源规定的法理基础是相同的。
在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在权衡商标所有权人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法律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同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一件商品要经过生产、批发。
零售等渠道从生产商流通到消费者手中,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为平衡权利人与不同交易环节的销售商之间的利益,《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通过赋予销售商一-定的法律义务,要求销售商在不知道其销售商品侵权的情况下,以提供该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为条件,免除其赔偿责任,并便于权利人通过诉讼找到侵权商品的生产源头,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同时对销售商施加适度的法律义务,只要销售商通过合法正规的进货渠道,以合法的进货方式取得侵权商品,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可免除赔偿责任,从而降低销售商在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保护其正当利益,兼顾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又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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