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五金制品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 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入41 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格为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约为8 300元)。该企业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该五金制品公司2012年取得两笔收入,从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在一般的情况下存在两种税筹方案。
方案一:合并纳税。
该财产作为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则该五金制品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4 845元[(100 000 41 700)×35%-14 750]。
方案二:分别纳税。
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8 340元(41 70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0 250元(100 000×30%-9 750);投资者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 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 255元(34 845-28 59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不同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对投资者有利。这个思路是不是一般的规律呢?如果我们将上例中的数据作一个调整,假设五金制品公司财产转让价格为60 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约为3 300元,则转让收入为:
60 000-(300 000-200 000)-3 300=-43 300(元)
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合并纳税。
公司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损失应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减,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 440元[(100 000-43 300)×30%-9 570]。
方案二:分别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为负数,所以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0 250元(100 000×30%-9 750);两项所得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0 250元。
在这样的情况下,同样的操作却产生不同的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12 810元,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对于方案一,可以将公司转让财产所发生的亏损在生产经营所得中冲减,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如果公司出现亏损,就应该考虑合并纳税。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的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最终改变自己的税收负担。
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而对应不同级距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但是无论如何对应,只要生产经营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与财产转让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分开或合并核算的税收负担都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满意的税收负担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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