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当年职工总数的比值。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进行计算和统计。
月平均数=(月初数 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申请认定企业对科技人员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科技人员一定为专职研发人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科技人员的定义,除专职研发人员外的科技人员还包括提供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管理和直接提供技术服务两类人员。例如,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等;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但是前提条件为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自申请认定前一年12月底为准)。
申请认定企业误认为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计人科技人员。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科技人员的定义,除在职人员外还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申请认定企业对职工总数的定义理解有误。这里要注意的是,凡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以及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都可计入。申请认定企业可参考工资列支名单作为依据。
申请认定企业对统计方法理解有误,将近1年的12月工资表人数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这里要注意的是,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可参考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人数。
申请认定企业对当年职工总数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申请认定前连续3年的科技人员数必须要达到职工总数的10%。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条件,认定前两年不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比例,仅为近1年占比达到要求即可。
申请认定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填写理解有误。在申请认定时要求标注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评审时也可判断该人是否属于科技人员。
这里要注意的是,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填写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工艺配方设计、工艺控制技术、样品测试和中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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