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申请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销证明。
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注销申请。
合并方案。
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并后新企业章程。
合并后新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
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后签署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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