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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