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许经营协议不同于一般投资合同,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差异,目前尚无最终结论。
BOT融资模式的一些资金来自国外。
首先,我们确定它是国内法律合同还是国际协议。
其次,在确定为国内法律合同的同时,我认为应当按照特殊民事合同处理,并附有例外规定。
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国内法律合同,另一种是国际协议。
这一争论的影响主要涉及到国家是否承担责任和法律适用。
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国际法范畴的主要论点:
第一,特许经营协议通常有选择国际法原则或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基础法的条款,或附有国际仲裁条款,实际上是协议的“国际化”。
第二,签署协议的企服快车是主权国家,协议的内容是国家特许外国私人投资者享有一定的国家权利,表明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基于协议的签署,默示承认另企服快车的外国个人或法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使协议具有国际协议的性质。
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国内法律合同的主要论点:
一是特许经营协议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另企服快车是私人或公司,不是两个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属于国际条约。
早在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就在塞尔维亚国债案中明确宣布:“任何不符合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合同都是国内法律上的合同。”第二,特许经营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自己的法律要素,任何企服快车都不能给予或默认。
这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第三,任何特许经营协议都是根据东道国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具体内容,并经东道国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成立的,因此该期应属于国内法律上的合同。
在这两种观点中,主张特许经营协议为国际协议,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外资本投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制度不完善,政治不稳定突出,经济政策受政治影响很大。
因此,特许经营协议被认为是国际协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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