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运动衫”等商品上。
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在上海成立,主要负责在内地销售“NB”运动鞋系列产品,并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在宣传产品广告中使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广东高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新百伦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伦公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NB”、“NEW BALANCE”商标较高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良好的商品质量,新百伦公司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
二审法院表示,综合全案证据,广东高院最终确定新百伦公司应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纽巴伦”是New Balance上个世纪90年代进入内地市场的名字,不过,New Balance在2003年再度进入内地市场时,已经放弃了这个名字改用“新百伦”。“纽巴伦”中文商标被New Balance曾经的内地生产厂商阳江友联鞋业公司抢注。
但没想到,新名字依然遭遇到“重名”困扰。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百伦公司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周乐伦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没有被采纳。这说明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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