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那么注册不当的商标撤销有哪些情况?
注册不当的撤销两类情况
1、注册商标不附期限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不论注册后经过多长时间,均得以撤销。
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
(1)、注册商标使用禁用商标标志的。注册商标的禁用标志,凡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为禁用标志。
(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3)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2、注册商标附期限的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得因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撤销。但有以上附期限撤销的事由存在时,若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其法定事由主要有:
(1)、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应当予以撤销。
(2)、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享有的肖像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3)、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商标所有人善意取得注册的,不在此限。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上就是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撤销的两种情况”的介绍,分为两种注册商标的不附期限撤销和注册商标的附期限撤销。如果对于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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