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不再有任何归类为“住所”公司和非“住所”公司(即“一般意义上”以列支敦士登为基点的公司,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建筑公司等等)之间的差异;
2、支付股息将不再征税(与支付受益人的情况相同); 适用于股份制企业的4%的优惠券税收取消,没有提出替代;
3、法人实体基本上支付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法对股份制公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会的税收没有区别条款。
为了明确和简单修订后的内容,该法大致如下:
目录
企业所得税
法人实体之间无差别(基金、股份制企业、机构、本地公司等)
实例
基金
商业活动非活跃公司(控股公司,例如机构、股份制企业)
执照、专利
商业活跃公司,其他商业组织(机构、股份制公司、信托公司)
信托
私营(私人资产结构)列支敦士登修订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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