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销需要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向工商局报送相关文件,提出注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刊登清算公告;办理税务注销;办理工商注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外资企业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成立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公章;

7、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属提前终止经营的,提交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果注销企业在本市有对外长期投资的,提交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已处理完毕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