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是指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将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要求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实践中,刑事控告业务常常被忽视,我们都知道,刑事辩护难,难在与公权力对抗,刑事控告也难,难在要将公权力为我所用。
办案过程中,还常常遇到办案人员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法律意识淡泊等因素,导致刑事控告业务难以顺利开展。
这就需要律师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当然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以期更精准的适用法律,判断案情。
在刑事控告业务的开展中,毛成战律师拥有非常丰富的控告经验,综合刑事、民事等多种诉讼手段最快捷的解决纠纷。
已经帮助大量的民刑交叉案件、疑难经济纠纷顺利刑事立案。
现毛成战律师就刑事控告业务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 刑事控告业务是否可以风险代理?
那么担任刑事控告诉讼代理人,或是刑事立案后的诉讼代理人,或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或是刑事程序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针对财产部分是否可以风险代理呢?
毛成战律师认为,凡是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得到退赃退赔的,不可以针对财产部分进行风险代理。
只有刑事程序完全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风险代理。
因此要注意,刑事控告业务原则上不要风险代理。
-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程序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当事人考虑的是:哪个程序能拿到钱?哪个程序能快点拿到钱?哪个程序能多拿钱?一般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快,无需交诉讼费,但是赔偿的项目少。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慢一点,需要交诉讼费,赔偿的项目多一点。
为此,毛成战律师通过案例检索,检索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236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安徽省2017、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结合李硕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53644.47元(45920.12+7724.35),本院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0元/天×25天),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本院予以认定。
4、护理天数为105天,标准参照安徽省2017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收入48500元�M年计算,护理费为13952元(计算方法为:48500元�M年÷365天×105天)。
现李硕岑仅主张12600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认定。
5、伤残赔偿金68786元(34393元/年×20年×10%),本院予以确认。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本院酌定。
7、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
以上合计144930.47元。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所有的项目,因此在行为人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前期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 刑事控告业务委托合同怎么签?
第一约定服务期限,期限届满,无论工作量大小,均视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第二约定次数、具体的工作内容,以达成次数或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视为完成合同主义务。
第三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签署合同。
- 如何选择有利于成功立案的管辖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 如何确定控告罪名,提高刑事控告成功率?
行为人可能涉嫌多起犯罪事实,控告时应当围绕证据最充分、事实最清楚的罪名进行控告,其他罪名作为辅助控告罪名,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
毛成战律师在办理一起刑事控告案件时,行为人谎称其是某公司副总经理,并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共同投标,利用控告人“做工程”的心理,向控告人虚假承诺:“中标后一人一半工程量”。
控告人基于错误认识向曹徐平转账4万元。
控告过程中,毛成战律师发现,行为人相关的转账记录,均不是本人账户,行为人可能是老赖,于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查询,行为人自2013年至2021年间,目前有10条被执行信息,未履行金额达1300万元,在此期间,换用其岳父账户进行使用,性质及其恶劣,严重有损司法裁判公信力,行为人及其岳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以严厉打击。
于是本案便以诈骗罪为主进行控告,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辅进行控告。
本案最终成功立案,行为人为获得控告人谅解,及时主动归还了诈骗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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