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
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
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文讲诉了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怎么填写,应按以上的填报方法处理,我们可以直接参考上文,具体的利害关系可以参考上文,相信就上述内容大家也都有所了解了,我们一定要谨慎处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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