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辛勤奋斗半生的老同志光荣退休,当然也有部分老同志选择留在职场或重回职场,继续用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为社会创造价值!
今天小编就以退休人员为主角,讲一讲关于退休人员几种常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情形一
退休再任职取得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只要是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划重点1: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划重点2: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按什么项目计税?
如果不符合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只是临时雇佣提供劳务取得酬劳,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划重点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不是整数怎么办?
如果实际年度数不是整数,按取整计算,如:不足1年可按1年计算。
划重点2: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按什么项目计税?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情形三
离退休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四
退休后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划重点:一次性领取年金的,如何计税?
1.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看完上面几个计税问题,大家可能疑惑,各种计税规定中的税率表都是哪个表?这里简单给大家区分:
“综合所得税率表”也可以称为“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之后就是“月度税率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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