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实践中尤其是商标注册的代理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注册商标真正全方面的实现保护和价值的过程中往往交叉着许多其他部门法的问题,就像本杰明《法律的成长》中说的“原本以为清晰可见的界限如今看来已是晦暗不明,原本以为密不透风的墙如今看来也没有密闭到滴水不入的地步。”
商标注册中许多的注册人喜欢采用书法的字体作为中文商标的样式进行注册,这样注册的中文商标往往因为其字体的美观和独特性在日后的注册商标使用中获得更多消费者的喜爱和关注,但是简简单单的中文商标注册还存在着相关的著作权的隐患。
第一种情况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的书法字体就是自己写的,从这幅作品完成之后自己作为作者就当然获得了著作权,不存在著作权的纠纷问题。
第二种情况也是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部分书法作品产生的形式,是由书法家或者书法爱好者书写的。
这些作品有些是委托作品商标注册人专门委托作者创作用于商标注册或者其他商业用途并支付报酬的行为;有些作品是朋友之间私人赠予,更特殊的情况是作者送给一位友人,友人再转送朋友的,作品原著作权人并不知道其作品未来会产生的用途。
《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署名权,但是一般的时候商标的使用尤其是文字商标很少带有著作权人的名字,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会侵犯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署名权。
很多商标在当初刚刚使用的时候没有影响力,只是单纯的标识性的作用比较大,但是许多品牌经过多年的培育成长成了公众比较熟悉的品牌,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例如前一阵陕西“汉中仙毫”作者诉茶叶协会公司非法使用商标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著作权纠纷容易产生的这一点问题。
很多著作权人在商标使用的初期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没有在意这种保护,商标注册人有很多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了,这就产生了很多的问题。
在此,我想提醒商标注册人一旦使用他人的书法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用于商标注册,请一定明确权利的归属。
如果著作权人同意你将作品用于商标注册使用,最好是签订书面的协议,防止因为著作权问题影响商标权利的实现从而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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