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判断是一个很直观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某些案件中存在一定分歧,并因此撤销了一些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或决定。
判断商标近似,必须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同时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商标近似涉及的是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萌贝佳MengBeiJi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商评委认为“萌贝佳MengBeiJia”商标与“佳贝jiabei”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未导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萌贝佳MengBeiJia”商标是由中文“萌贝佳”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MengBeiJia”组成,其中“萌”字进行了艺术化变形设计,引证商标由中文“佳贝”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jiabei”组成,两商标的文字、呼叫均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仅因上述商标均含有“贝”“佳”二字而判定为近似商标。
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予以识别,故而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加以区分。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从文字的组成来看,两商标都含有“佳”“贝”,但是同时应考虑两商标都有其对应的汉语拼音,从而排除了两商标有读音混淆的可能性,加之“萌贝佳”商标中的首字“萌”进行了艺术化,更加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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