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波折,我们使用了20多年的‘宝滋’商标总算是保住了!”近日,浙江省桐庐洋洲蜂场场长王喜荣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627358号“宝滋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桐庐洋洲蜂场持有的诉争商标于1991年提出注册申请,1993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蜂蜜商品上。2015年2月2日,厦门市自然人曾某以诉争商标于2012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连续3年没有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诉争商标的申请。
为了证明指定期间内在蜂蜜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桐庐洋洲蜂场向商标局提交了“宝滋”牌蜂产品专卖店执照、参加博览会记录、购销合同、税务局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曾某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于同年12月15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遂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复审决定。
在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桐庐洋洲蜂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购销合同书及发票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及外包装图等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洋洲蜂场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就曾某针对诉争商标所提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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