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教育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江苏教育集团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5万余元。
清华大学诉称,其是“清华”“清华园”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清华”为其有一定影响力的简称。
江苏教育集团从事教育领域的经营活动,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标识,其旗下的学校名称亦带有上述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过程中,江苏教育集团认为“清华”“清华园”具有多重含义,系公共资源;以“清华园”为名的学校使用“清华园”的行为系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存在必然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教育集团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及带有该字样的圆形标识,并且在其学校名称中使用“清华园”字样;不仅如此,其官网中存在“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之表述。
江苏教育集团的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官网中的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对于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原则,需要回到“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这一本质上来。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知,从而对应到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话,应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虽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对商标性使用进行了界定,但随着商品或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推广手段的不断丰富,在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时也存在争议。
例如,该案中,在官网使用“清华”字样等行为虽表面上具有描述性使用的意味,但综合被告官网中的宣传内容来看,其对“清华”“清华园”的使用有指示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之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葭 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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