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大丰区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揭开了一起前员工窃取核心技术、导致企业损失近190万元的案件内幕。
前员工窃密,企业损失严重
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应聘至江苏某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工业炉公司”)制造部任职,其间李某某与某工业炉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合同》。
2020年3月,李某某与江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欧系热处理设备,其中李某某占股49%(技术股占20%)。
2020年6月,该公司发现其员工李某某的个人电脑中存储了大量公司技术协议、电气图纸、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遂扣留该电脑并要求他删除涉密信息。
数日后,李某某提出辞职并于同年7月加入江苏某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协议、电气图纸,及PLC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欧系多用炉设备生产线,销售给多家企业,直至某工业炉公司发现并报案,其间造成某工业炉公司利润损失合计1898783.55元。
“未申请专利”为何仍受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
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条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没有专利权,鉴定无效,不存在商业秘密”等无罪辩护,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最终认定李某某在签订保密协议、且不能够接触获得相应锅炉生产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某工业炉公司技术图纸、技术协议等锅炉生产技术,依据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的欧系锅炉获得相应的秘点和同一性鉴定,证实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破解“赔偿难题”
为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检察机关实地走访企业,确认控制程序为锅炉的“大脑”核心,商品价值也主要体现在控制程序上。
检察机关还探索搭建了全市首家知识产权赔偿调解平台,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最终李某某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与某工业炉公司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近日,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炜提醒: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凸显了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漏洞。
企业应加强内部保密机制,与员工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护措施。
发现泄密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固定证据,迅速维权。
检察机关将持续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但企业自身也需筑牢“防火墙”,确保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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