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相同国际分类服装商品上的“ADIDAS”商标,是(德国)阿狄达斯萨洛蒙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
3、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这个案例中,侵权的公司仅罚款人民币18万元,中国新《商标法》将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此类侵权案件,将会加重惩罚性赔款,赔偿上限可提高到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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