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好了外资公司,是有限合伙类型的,对于这种外资注册企业的事务执行怎么操作?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8、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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