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处理过程
1.商标局向申请者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上《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注释”提出的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随附的原件上签名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天内,将该申请书原件直接提交或邮寄到商标局。不申请分割是不需要提交的。
4.商标局将审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符合要求,将申请者的原始注册申请分为两个,对其中部分审查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码,保持原始申请日期,并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对于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码,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不符合要求的被认为不同意分割,部分驳回决定在法定程序结束后,公告其中部分审议部分。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话,不需要支付费用。
二、请填写要求
1、在申请者亲自提交的“申请者印章(签名)”栏盖章或签名。委托机关提交的代理机关在此申请上盖章“代理机关盖章”栏,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名”栏签名。
2、下列情况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姓名变更时,应附上相关变更证明书原件或公证副本。
(2)代理机构变更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并附上收到的相关证明,通常还应附上我局出具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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