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中,制定了多项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在内的适用于大多数纳税人的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相关税费政策。
三、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
1.对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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